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第7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7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財物,需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時,應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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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