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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6條

執行機關收受徵購、徵用書後,應於實施演習日十日前,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送達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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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