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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鄉(鎮、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縣政府得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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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