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 第17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17條

運輸公共危險物品,依有關之交通法令規定辦理。如在裝卸場地或運送途 中,因危險物品洩漏或溢出等發生意外時,應作緊急處置,並即刻報告鄰 近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搶救。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