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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 第16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16條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先向該管警察機關報備,並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燒燬時,應在安全場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並派人監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 失,並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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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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