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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規範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的條件、設備、清潔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以提供哺乳婦女一個安全、衛生、隱私的哺乳空間。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5-1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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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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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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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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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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