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 第4條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第4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第3條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一、靠背椅。二、有蓋垃圾桶。三、電源設備。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