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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6條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設置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且應留設足夠之安全座椅使用空間。 二、尿布臺,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應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不得大於八十公分,並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六○九五規定。 (二)至少有一側應留設長六十公分、深五十公分以上照顧者之操作空間。 (三)須提供附有蓋子之垃圾桶。 三、兒童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四、兒童馬桶: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二十九公分。 五、兒童洗面盆: (一)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二)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須張貼載重、使用年齡及使用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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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