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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指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場所。 本辦法所定親子廁所盥洗室,包含獨立式親子廁所及在男女廁所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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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