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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第3條

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得申請補償。 前項補償,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事實相當之給付,應減除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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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