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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費用或損失之範圍如下: 一、執行業務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費用。 二、服務酬金。 三、交通、住宿及雜支費用。 四、因辦理指定業務致須給付第三人之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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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