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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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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