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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指定次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及本部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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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