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電視法 › 第28條

公共電視法 第28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公共電視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