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電視法 › 第33條

公共電視法 第33條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公共電視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