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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第6條

本中心置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或三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編審一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 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 技士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五人,技士一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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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