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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11條

研究員、編審、秘書、輔導員、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各承長 官之命,處理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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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