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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 四 章 分層負責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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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的其他條文

第13條本中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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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