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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1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 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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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