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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0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各組組長及各室主任。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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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