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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會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之分配事項。 三、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之執行、控制、審核事 項。 四、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預算之營繕工程、購置、定製、 變賣財物開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五、關於年度歲出應付款申請保留事項。 六、關於各項經費流用、變更計畫及追加 (減) 預算之申請事項。 七、關於申請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簽辦事項。 八、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付款憑單、收支轉帳傳 票之編製及支票會簽事項。 九、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會計紀錄登記及會計報告之 編製事項。 十、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庫存現金、票據、有價 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應付、暫收暫付、代 收代付等帳款及保管款之清理事項。 十二、關於審計機關審查案件綜合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財產統制帳項之登錄事項。 十四、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原始憑證之整理、保 管、送審事項。 十五、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 十六、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決算之編製事項。 十七、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會計憑證、簿籍依法銷燬事項 。 十八、關於統計計畫、報表程式之擬訂及修訂事項。 十九、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查詢、校正、整理分析事項。 二十、關於統計報告、圖表之編製事項。 二十一、關於會計統計資料檔案之充實與保管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會計、統計事項。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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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