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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覆核及授權代判事項。 二、關於專案之協調、研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授權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注意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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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