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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會組長、室主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聯繫、協調、執行事項。 二、關於主管業務工作之分配,及所屬人員之領導、監督、考核事項。 三、關於業務計畫及文稿之初核或核定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及主任委員授權決定或代理 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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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