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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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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