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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8條

本會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各項會議相關資料之彙整、簽報及記錄事項。 二、關於本會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事項。 三、關於本會公文與資料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四、關於本會公文之管制、稽催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會公文之提陳事項。 六、關於本會印信之典守事項。 七、關於本會檔案之管理、典藏事項。 八、關於本會檔案之登錄、銷燬及調還事項。 九、關於本會檔案之微縮事項。 十、關於本會各項物品之採購及修繕事項。 十一、關於本會財產與物品之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會公務車輛之維修、調派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會工友之管理、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經費出納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新聞之聯繫及發布事項。 十六、關於本會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事項。 十七、關於本會公共關係事項。 十八、關於本會主任委員交辦案件之處理及追蹤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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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