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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規範公務人員對考試成績申請複查及閱覽試卷時,應繳納之費用標準,以確保相關服務之提供及經費之收取有所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4-28・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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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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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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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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