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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3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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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第10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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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