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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百零二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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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