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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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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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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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