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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1條

第 二 章 實體保障
公務人員因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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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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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