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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一 節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各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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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之申辦與審定」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未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任職證件及…第19條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第20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一、依法停職者,指其停職事由消滅之日。二、依法…第21條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為準。第22條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數位退休證。第2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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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