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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一 節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
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第三款及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就所任職務職等相當且工作性質相近之其他人員(以下簡稱相當等級人員)工作表現質量進行評比,其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顯與一般質量表現有所差距並有具體事證,且於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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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資遣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第36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屬人員資遣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程序報由各…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未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任職證件及…
第18條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
第19條
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一、依法停職者,指其停職事由消滅之日。二、依法…
第21條
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為準。
第22條
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數位退休證。
← 第22條
看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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