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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48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第 三 章 撫卹 › 第 一 節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
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公務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未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任職證件及…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資格之認定、應備證件及申辦程序,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
第46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適用退撫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繼續給卹者,其條件及程序…
第47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結算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填具申請書一份…
第49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審定事宜。
第50條
審定機關依前條規定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之撫卹案,如已由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
← 第47條
看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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