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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 三 章 撫卹 › 第 一 節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
審定機關依前條規定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之撫卹案,如已由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編列預算接續發給撫卹金,嗣後經審定為因公死亡撫卹時,應分別辦理下列事宜: 一、服務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應先扣除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撫卹金金額,再將差額存入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加發之因公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因公死亡撫卹後,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逕發給遺族,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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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2條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機關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及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加發…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的其他條文

第45條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資格之認定、應備證件及申辦程序,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第46條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適用退撫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繼續給卹者,其條件及程序…第47條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結算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填具申請書一份…第48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公務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第49條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審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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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