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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75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
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有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之情形,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構)、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構)、學校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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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任職未滿十年加給撫卹金基數者,…
「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的其他條文
第71條
公務人員經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而離職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僅得申請發還本人提…
第72條
退休人員或遺族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喪失領受退撫給與或不符合領受月撫卹金條件者,應主動…
第73條
遺族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月撫卹金領受權者,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應一…
第74條
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法所定喪失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
← 第74條
看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7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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