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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
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構)、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構)、學校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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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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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