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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18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8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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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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