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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2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勳章,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 二、經銓敘部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四款但書規 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 依前項第二款發給勳績撫卹金者,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 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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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如下:一、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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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如下:一、勳章┌──────────────┬──────────…第4條依本標準發給勳績撫卹金者,於辦理因公死亡撫卹時,由服務機關詳實填報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事實,…第5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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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