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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 第4條
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4條
依本標準發給勳績撫卹金者,於辦理因公死亡撫卹時,由服務機關詳實填 報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事實,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程序併送銓敘機 關核辦。 依本標準核定加發之勳績撫卹金,由各該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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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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