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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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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9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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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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