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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8條

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 一 節 通則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 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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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29條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一、先行墊付醫療…第30條各機關於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後,應即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並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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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