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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各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諮詢會得就所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政策、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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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