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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第8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8條
各機關對於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注意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二、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與社區保持聯繫,必要時,得建立聯防體系。 四、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五、備具簡易急救醫療器材,必要時,得與社區內之醫療機構加強聯繫。 六、對於依法規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公務人員之危害暴露低於該標準值。 七、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各機關宿舍必要時得比照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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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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