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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第12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下列人員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教育人員。 四、技工、工友。 五、約僱人員。 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屬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者,其失能、死亡慰問金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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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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