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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慰問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慰問金,故意致該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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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