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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考試,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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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