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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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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