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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 署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其所屬機關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 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 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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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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