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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六、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七、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八、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九、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一、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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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