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