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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衛生福利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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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